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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10  点击: 292 次
提示: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曲阜旅游诚信网(http://cx.qfta.gov.cn/index.html)发布,请组织本单位导游员认真审读,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14日16:3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管理中心。逾期不反馈,视为没有意见。请将征求意见稿上写明“无意见”,并加盖公章,交至管理中心。
       联系人:闫利纲  4414001  lyfwglzx@163.com
 
 
                                                                                                                                          曲阜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行为,提高导游人员素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导游管理工作实际,对《曲阜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充完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所属旅行社及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导游公司,具有“三孔”地接讲解资格的导游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导游候团带团
第三条  我市导游人员候团、联团,应在各自限定的区域内候团联团,严禁在规定区域外候团联团。
第四条  导游人员入园讲解,须着本单位统一工装,佩戴导游证IC卡。“三孔”景区讲解服务应符合《三孔名胜景区解说服务质量要求》(DB37/T952-2007)。
第五条  为保证讲解质量,孔庙讲解时间不少于60分钟,孔府、孔林讲解时间不少于40分钟;如客人需要缩短讲解时间,客人要在诚信服务监督卡上注明。
第六条  导游讲解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在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公示,严禁擅自抬高、降低费用或私自要价。
第七条  严禁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私拿回扣。
第八条  我市导游员进入三孔景区,必须凭全国导游证、曲阜市三孔景区出入证、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山东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
第九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十条  旅行社、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导游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所聘任导游的管理,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依法保证导游人员权益。
第十一条  我市对持有三孔景区出入证导游人员实行10分制计分管理。市旅游局通过暗访检查、群众举报、游客投诉等渠道对导游进行日常计分管理,由单位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除10分: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或导游之间因争团、抢团发生谩骂、斗殴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收取回扣的;
(五)导游人员参与倒团倒票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七)因违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以上处罚的;
(八)不服执法检查,抗拒执法的;
(九)在景区及周边区域,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六)超出规定范围候团联团的;
(七)导游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时,未能规范使用《山东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的。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讲解质量差、时间缩水或不讲解的;
(四)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六)因讲解不规范,引发游客投诉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五)曲意迎合个别游客猎奇心理,超出讲解词内容范围,曲解讲解词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未按规定着装、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翻看手机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除完毕后,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回三孔景区出入证,取消三孔景区讲解资格,记录在案,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单位。
一次扣2分者,暂扣出入证,停业3天;一次扣4分者,暂扣出入证,停业7天;累计扣4分者,暂扣出入证,停业5天;一次扣6分者,暂扣出入证,停业15天,累计扣6分者,暂扣出入证,停业10天;一次扣8分者,暂扣出入证,停业60天;累计扣8分者,暂扣出入证,停业30天;一次扣满10分者,收回出入证,今后不再办理;累计扣满10分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出入证,停止上岗,待培训、整改通过年审后,方可上岗。
导游人员违规被取消讲解资格的,旅行社不得增补。
第十八条  年度内同一旅行社导游人员违规3人次以上(含3人次),或同一旅行社导游人员累计扣分超过16分(含16分)的,对旅行社给予警告批评,并进行限期整改。
年度内同一旅行社导游人员违规4人次以上(含4人次),或同一旅行社导游人员累计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出现重大投诉的,对旅行社进行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进行停业整顿。
年度内同一旅行社导游人员违规5人次以上(含5人次),或同一旅行社导游人员累计扣分超过26分(含26分),出现重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三孔”景区讲解资格。
导游公司参照上述处理,违规人次和累计扣分数依照上述数据2倍为准。其他因对本社导游人员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诉,或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依法依规对旅行社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取消“三孔”景区讲解资格。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市旅游局协同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导游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做到秉公办事,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应自觉服从并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旅游局此前发布导游管理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